案情简介:原告于2009年9月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灯饰装配工作,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平均工资1500元,一直以来从没间断,属于全日制员工。被告一直没与原告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由于此合同与本人之前的工作待遇相差甚远,大幅降低了本人的待遇,本人要求按原来的待遇签订全日制无固定期用工合同,但被告不同意并立刻解雇本人。对
案情简介:原告吴满英于2007年12月2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灯饰装配工作,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平均工资1500元,一直以来从没间断,属于全日制员工。被告一直没与原告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由于此合同与本人之前的工作待遇相差甚远,大幅降低了本人的待遇,本人要求按原来的待遇签订全日制无固定期用工合同,但被告不同意并立刻解
案情简介:原告刘丽芬于2009年2月1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灯饰装配工作,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平均工资1500元,一直以来从没间断,属于全日制员工。被告一直没与原告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由于此合同与本人之前的工作待遇相差甚远,大幅降低了本人的待遇,本人要求按原来的待遇签订全日制无固定期用工合同,但被告不同意并立刻解雇
案情简介:原告于2007年11月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灯饰装配工作,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平均工资1500元,一直以来从没间断,属于全日制员工。被告一直没与原告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由于此合同与本人之前的工作待遇相差甚远,大幅降低了本人的待遇,本人要求按原来的待遇签订全日制无固定期用工合同,但被告不同意并立刻解雇本人。
案情简介:原告谢玉香于2008年2月2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灯饰装配工作,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平均工资1500元,一直以来从没间断,属于全日制员工。被告一直没与原告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由于此合同与本人之前的工作待遇相差甚远,大幅降低了本人的待遇,本人要求按原来的待遇签订全日制无固定期用工合同,但被告不同意并立刻解雇
案情简介:原告于2009年9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灯饰装配工作,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平均工资1500元,一直以来从没间断,属于全日制员工。被告一直没与原告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由于此合同与本人之前的工作待遇相差甚远,大幅降低了本人的待遇,本人要求按原来的待遇签订全日制无固定期用工合同,但被告不同意并立刻解雇本人。
案情简介:原告梁兴根于2000年3月31日进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兴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得利公司)前身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联兴轻钢龙骨厂(以下简称联兴龙骨厂)工作。2005年1月19日该厂因要转变成有限公司而注销,同月28日联兴得利公司成立。2012年2月13日,原告在车间工作期间摔倒在地受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护理
案情简介:原告梁晓云于2007年10月1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灯饰装配工作,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平均工资1500元,一直以来从没间断,属于全日制员工。被告一直没与原告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由于此合同与本人之前的工作待遇相差甚远,大幅降低了本人的待遇,本人要求按原来的待遇签订全日制无固定期用工合同,但被告不同意并立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