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 议 庭 :杨燕、杨东审理程序:一审原 告:广西北流某商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诚) 代理律师:郑业浩 [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被 告: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云) 代理律师:李宇飞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第 三 方: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总经理田某发) 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文书
审理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 官:黄海健审理程序:一审原 告:周树林、谭宜辉 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被 告: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志超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审理经过原告周树林、谭宜辉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业房产公司)、林志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开设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公司)于2010年7月8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肇庆公司一直到2011年5月份也没有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事后得知被告将工程违法分包给第三人施工,肇庆公司和第三人均不履行带资承建的约定,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并拖欠许多材料供应商的货款,致使民工和材料供应商多次到原告处闹事,原告在民工和材料供应商采取
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树林,谭宜辉与两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瑶路的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合众综合住宅楼1、2、3、4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还约定两原告缴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内退还给原告方,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
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树林,谭宜辉与两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瑶路的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合众综合住宅楼1、2、3、4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还约定两原告缴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内退还给原告方,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
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树林,谭宜辉与两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瑶路的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合众综合住宅楼1、2、3、4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还约定两原告缴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内退还给原告方,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
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树林,谭宜辉与两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瑶路的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合众综合住宅楼1、2、3、4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还约定两原告缴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内退还给原告方,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
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树林,谭宜辉与两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瑶路的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合众综合住宅楼1、2、3、4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还约定两原告缴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内退还给原告方,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