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郑正坚、谭志华、刘建红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刘强 代理律师: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被 告:佛山市刚盛玻璃制品厂、
唐念荘 代理律师:柳军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陈惠娟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
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玻璃机械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周银娣)、吴东涛、陈小朋、张幕华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佛山市刚盛玻璃制品厂、唐念荘、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玻璃机械厂、周银娣、吴东涛、陈小朋、张幕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刘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强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83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郑正坚
代理审判员谭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