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上诉人深圳市欧迪轩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奎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44053.8)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裁判日期:2015-07-06
审理程序:二审
上 诉 人 :深圳市欧迪轩家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刘奎麟
上诉人代理律师:韦国祥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迪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妃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国祥,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奎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欧迪轩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奎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44053.8)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减、免、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逾期不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欧迪轩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邵静红
代理审判员符容
代理审判员吴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