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吴启华诉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孙贡华在市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在本院对被告方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其没有提供被告方的被控侵权行为地在本院管辖地域的证据,同时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均不在本院的管辖地域。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裁判日期:2016-02-23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吴启华
被 告:
被告代理律师:
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启华。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大道32号。
经营者:孙世岳。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贡华。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启华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孙贡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及发货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因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启华诉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孙贡华在市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在本院对被告方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其没有提供被告方的被控侵权行为地在本院管辖地域的证据,同时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均不在本院的管辖地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启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治能
审判员汪寒
审判员张宏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玢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