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商标代理的要求
《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我国商标注册实行代理制,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申请人的联系和文件的传递。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签订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代理权限。商标代理组织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事项具体包括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法》第8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许多国家规定应由在该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代为办理,或者由国家指定组织代理,被指定的组织即为委托代理人。我国依《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才能从事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我国曾指定代办外国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委托人,有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香港)、上海专利代理事务所、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商标事务所,等等。
从1995年3月11日起,所有的商标代理组织都可以开展涉外商标的代理业务,即所有的商标代理组织都是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但商标局也告诫各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对委托人负责,不具备外语水平和涉外能力的商标代理组织,不要盲目接受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二、涉外商标代理的手续是什么
1、律师代理国内申请人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手续
(1)向外国代理机构出具委托书1份;
(2)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提交印刷标准的商标黑白图样25张,图样规格不超过7*7厘米。此外,如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申请注册,必须另外提交商标实用式样10张;
(3)商标已在国内注册的,可附上国内注册证的副本;
(4)国内申请人还应在国外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委托书上写明代理权限并签字。
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机构和专利审查机构合并在一起办公,对商标、专利的申请实行统一管理。例如美国的专利商标局,日本的专利商标特许厅、法国的工业产权局等。
2、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1)由商标申请人向注册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商标申请人的申请后,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对于书件和手续齐备的,签署意见后及时转报商标局审查。
(3)送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
(4)送交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
(5)送交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一份;
(6)交纳费用,一般按国民待遇交纳申请费和注册费。代理费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规定并收取;
(7)附送有关证明材料,如国籍证明、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商品单、批准生产药品的证明文件等。附送的有关证件,应办理公证手续,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上列书面文件、手续齐备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将外文证件译成中文,送交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局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要求的,给予注册,发给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注册证。
三、涉外商标注册申请资格和流程
1、注册商标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我国有住所;
(3)拥有我国国籍。
2、涉外商标申请程序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我国有住所;
(3)拥有我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