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劳动争议
法 官:姚淑玲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沈立 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祚兵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被 告:佛山市柏澳乐器有限公司(李宗海)、李宗海告、何成 代理律师:侯毅婷 [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被 告:柳春华、何浩、金剑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宗海、何浩、柳春华、金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宗海、何浩、柳春华、金剑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立撤回对被告李宗海、何浩、柳春华、金剑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淑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丽斯